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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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技巧 积极推进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3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庭辩论的技巧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积极推进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今年以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积极采取措施,着重于教育感化,努力改造未成年犯的思想,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方式,取得了较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围绕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来推动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向前延伸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向后延伸对少年犯开展判后法制教育为内容的;一


个中心两个延伸;的审判教育模式。


  1、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庭审中的举证、执政、认证,迫使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家庭的危害性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并突出精神上的危害后果,让被告人切实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可耻。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确保审理程序规范合法,提高当庭结案率、一庭结案率。同时,针对不同的个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圆桌式审判;,通知被告人家长或亲属参与对被告人的当庭教育。2、庭前实行;人格调查;制度,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在校表现、社会交往等人格特征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但该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控辩双方一般都疏于提供上述材料;而且,辩护方有时为了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非监禁刑,往往会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证明,这些证明显然缺乏客观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由审判人员主动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经历、家庭环境,探寻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认真分析其人身危险性的程度,为庭审教育和最终裁判做好准备。3、宣判以后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主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和社会矫治。审判人员相对社区矫正机构要更了解少年犯的思想,由审判人员主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与少年犯交流思想,启发他们反思悔过,消除消极对抗思想,通过挖掘他们心灵美的一面,增强其改过自新的勇气和热情。


  二、切实保护诉讼权利,严格适用简易程序。1、凡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就意味着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自认,并放弃了适用普通程序的诸多诉讼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得他们常常辩护不力或辩护不当,有的甚至心存害怕而不敢辩解。因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味地为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而适用简易程序。且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时,由审判人员详细告知其简易程序的含义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征求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从而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3、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加强法庭教育。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审判人员更加集中精力开展法庭教育,突出法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审判人员强化庭审教育,使被告人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并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改造挽救他们。


  三、量刑时坚持;三个为主;原则,即:对可判可不判的,坚持以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坚持以轻为主;对可缓可不缓的,坚持以缓为主。


  四、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加强犯罪预防。加强送法进校活动,本院多名法官到大中专院校、初中等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指导和帮助学校有重点、有实效地搞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在法官们的指点和参与下,这些学校普遍举办了法制展览、法制教育报告会、学法用法演讲会、摩拟法庭等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法官们还选择典型案件,到学校实地开庭,进行零距离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讲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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