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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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1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务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来,不能把它隐藏起来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来或写出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4.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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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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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1万元的。  2、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2万-5万件,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万-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5千-1万件,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5千元的。  3、故意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5千-1万元的。  4、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情节恶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条第1、2、3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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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接近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立案: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屡教不改的;  2、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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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具有直接联系,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假冒商标罪特征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其他罪特征的,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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