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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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临时羁押手续有哪些 侦查羁押期限可以有多长?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1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异地临时羁押手续有哪些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那么异地临时羁押手续有哪些羁押场所有哪些什么是羁押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异地临时羁押手续有哪些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中的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11、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羁押场所


  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个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一个屋子,是随意的一个屋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来控制。


  三、什么是羁押


  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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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可以有多长?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作出哪些具体规定接下来就由刑法为你分析种种情况。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调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适用本规定延长期限。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区,案情重大复杂,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在四类案件中,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还作了特别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冉延长2个月。这就是说,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应当注意,上述四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或者;再延长2个月;,都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审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有些案件因为政治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例如过去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之类的案件,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关系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个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而不能将案件中的具体特点认定是;特殊原因;。所谓;不宜交付审判;是指由于政治上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审判,或者因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如外交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因案情复杂在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不属于此种情况。所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国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国乃至国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是这类案件的必要限定条件,不属于此类的案件不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在执法中,对因特殊原因,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批准延期审理,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至于具体延期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内抓紧办案,不能把此条规定作为一个口子,认为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都可以无限期地延长。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4、此外,关于以下三种情况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办法,刑事诉讼法特别作了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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