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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1、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2、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3、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文物罪的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损坏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三、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