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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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7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号文件印发的同时废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贪污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

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

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

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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