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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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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一、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中应该交代需要中止审理的理由。


涉嫌经济犯罪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诉申请人一案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因为涉嫌经济犯罪,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诉讼中止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经济犯罪案件中止审理的理由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已经被检察院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若是犯罪嫌疑人在审理的过程之中,由于精神病复发等原因,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时提出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中止审理请求一般会被司法机关所受理。一旦导致该经济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理由消失,会继续审理。









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





经济犯罪是违法我国经济法规,为自身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据经济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经济犯罪所受到的刑事法律追究有所不同。那么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刑法规定经济犯罪能判缓刑吗


经济犯罪能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或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另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对象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缓刑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缓刑的情况只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过的表现,且对于社会没有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其次,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孕妇老人等人员,也应该采取缓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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