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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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 为取保候审人担保该做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7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学峰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拘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

一、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少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拘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确有悔罪表现的可取保候审。

2、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家属只要符合保证人条件,就可以担保。

三、哪些人不得取保候审

不得取保候审包括8类人,即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机关规定6类人不得取保候审: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主犯;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⑤暴力犯罪;⑥其他严重犯罪。

人民检察院规定2类人不得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不得取保候审。

综上,我们了解到其实刑拘后取保候审也是可以的,只不过此时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否则也是无法被取保。而取保候审能否批准也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很多时候家属根本就不知道当事人是犯了什么事,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取保申请,做相应的辩护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取保候审人担保该做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侦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获得相应的自由,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所采取的一种不予羁押或者是暂时解除羁押的刑事措施。

想要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取保候审的,从六十五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能够取保候审的人要求一是犯罪情节较轻微,不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二是要求没有社会危险性,放虎归山的事情法律不会做;三是针对一些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的人群,这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四是对于那些羁押期限已经满了,但是案件复杂,仍然需要进行调查的案件。

取保候审需要提交保证金或有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要求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相当于是一份诚信担保,保证人要成为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人,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听从保证人的建议,一意孤行做出一些取保候审期间所禁止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敦促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要求,当对方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进行罚款,如果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承担法律,因此,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有良好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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