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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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哪里?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哪里

  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当地看守所。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2.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3.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4.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他相关知识:


  一、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些什么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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