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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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内容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任务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8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内容有哪些?



在一些法律频道,我们经常会看到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一些介绍,我们也会听到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类的词,但是我们对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具体有哪些内容我们又了解多少呢现在跟着具体的来看看吧!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通过上面的内容可以知道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内容较多,具体有哪些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法律问题上有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果有不太清楚,或者对于上面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某些内容不是很清楚了解,可以通过做一些法律咨询来仔细了解,如果还有不是很清楚的地方,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来解决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任务是什么?



生活中遇到无法调节的事情通常会通过打官司来调解纠纷,那么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和任务有哪些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意义是十分重要的,对保障国家安全起到了良好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是必须严惩的,下面就由为大家解答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削罪犯,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广其制定的日的,从而为它的制定和文施确定了要达到的日标,尤其为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指明了方向,其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刑举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仟务是紧密联系的:刑事诉论法的制定日的从宏观角度着眼,构建丁刑事诉讼法的使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则从微观角度建构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出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比白党遵守法律,积极明日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争义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乡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是从积序方圆来保识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对于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所谓淮确.就是做到整个案件事实清楚,准确可靠,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差错。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间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对于丧明犯罪事实,准确和及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要求准确,个要求及时、准确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小及时地调交、收集证据,时过境迁,就难以准确查明案件事文真相。只要求及时,不要求难确,及时也就失主丁点义,甚至还会造成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后果。因此,准确和及时这两个方面都必须许意。



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还需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察文的基础上,应用法律。搞清楚犯罪婉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仟何人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确定为行罪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泄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难绳.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作用。惩剐照和保护人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巾石可外判的两个方而,惩罚犯职和保护人民是完全一致的,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只有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片面地强调惩罚犯冗而位无的人受到丁追究,片面地强调保护而放纵了犯罪,这两种倾向部是错误的。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育人比群众遵守法律,积极问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父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对群众有很大的教育作用。为厂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仟务,必须注意以下下个方面:



、必须使一切犯罪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因为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配,而在十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至刑,而是把每一项罪行都揭发出来。



、必须做到正确、从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迟究。正确、及时、合法地对犯雅行为进行追究,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公民进行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小有违法的表现,诉讼结沦是错误的,那么根本就石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支持,更不用说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了。



、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功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群众问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件。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人民群众了解与犯罪行为作斗争阑人民群众的立接利害关系,使他们了解刑劣诉讼法的规定的内容利作用,以功员人民群众监督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支持和协助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还应该注;笆保障证人的女全和共他合法权益,以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刑事诉讼法上述两个方·面的任务是万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全面、完破地了解这两项任务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安全和杜会公共安全、维护补会主义法制的网的,保障社会上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家治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权利。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任务有两个各方面,一是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打击犯罪分子,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积极发动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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