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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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4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本意见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其他类型毒品,应当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可以参照毒品换算比例进行量刑。但适用死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我们不要触碰毒品,否则就免不了牢狱之灾。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十个月刑期;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十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十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至项的规定增加刑期,再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以“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五个月刑期;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一克,增加二个半月刑期;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10%-30%;


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未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受雇运输毒品的;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在我国各地,贩卖毒品的情况不同,而各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就不相同,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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