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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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撤诉 公诉案件的流程及期限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8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自诉转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撤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根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规定第4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谓的自诉转公诉案件。关于此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或检察机关进行告诉的过程中被害人要求撤诉或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时应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查明被害人没有受到强制、威吓而是出于自主要求撤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同意,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诉的不诉。理由是:


  一、尽管此类案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被害人的要求下加入诉讼,代替被害人行使告诉权,表明国家对自诉案件的干预,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其自诉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应仍具有刑事撤诉权、和解权和在人民法院的刑事调解权,以利于被害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权。国家只能在被害人无法获得救济时,对其进行干预从而帮助被害人,而不是完全代替被害人行使全部的诉权。当被害人有能力自救时,应把诉权归还给他。


  二、此类案件都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的刑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小,可罚性不大,允许当事人和解可以减少诉累。轻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等8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过错并不大,在犯罪过程中即便实施了一些伤害行为,暴力强度也较底,损害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可罚性相对不大。如果让这些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而不允许通过和解分流,大量的案件将进入诉讼全过程,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就必须按按部就班的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行使各自职能,以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完备合法,这样,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增加了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三、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大多相互认识,而且案情简单,对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有利于解决纠纷,真正化解社会矛盾。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因琐事或一时冲动而引起纠纷,并且可能具有某种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等,就决定了这类案件被害人只想以要求司法机关介入来达到多向犯罪嫌疑人方要求赔偿或排除妨害自身行使权利的目的,并非非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可。如果不同意他们和解,势必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没有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公诉案件的流程及期限

  一、公诉案件的流程

  公诉案件流程

  1、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检察院的立案。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3、逮捕。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期限与案件的侦查期限密切相关,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即法院判决之日,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或释放。需要说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


  4、审查起诉。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二、公诉案件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公讼特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根据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的流程及期限的相关法律内容,对于属于公诉案件的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提起诉讼。所以说大家不要认为只有刑事案件才有公诉,对于这点不清楚的人就要从更多的内容中进行深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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