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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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内容及处理结果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特性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日 来源: 上海知名诈骗辩护律师   http://www.shzmzpbhls.cn/

 李学峰,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审查起诉内容及处理结果

  核心导语:在审判起诉的时候,那么必先要了解的就是其主要的审判起诉的一个内容问题,那么在这个内容要求中,还有其处理的结果要素需要明确,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的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特性

  核心导语:在进行案件的审判中,有些是需要进行财产的执行的,那么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是没有办法进行财产的执行的,那么这些案件具有着怎样的特性要点的呢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1.内因上的不可执行性


  这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与其他类型执行案件最根本的区别,对因外力干扰和执行员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造成的执行困难不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更多的呈现出一种客观的、内因上的不可执行性,不以申请人与执行员的追求所转移,这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交易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的。


  2.对执行程序的破坏性


  ;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保持执行秩序的稳定、有序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执行工作高效的前提。


  执行员在执行这类案件时的重复性财产调查、执行强制措施、案外工作及由此衍生的巨大催办信访压力,极大冲击了执行程序的有序性、时限性、不可逆性、终结性、法定性,严重破坏了执行程序安定的价值取向。


  3.对司法公信力的毁损性


  ;诉讼能够给权利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法律确认,但执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胜诉并不必然意味着其权利一定能得到实现。; 然而,在现实社会认识中,社会普遍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许多当事人认识不到其自身对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所应当承担的,社会各界也认识不到社会本身对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应当承担的,认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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